BOO(Building-Owning-Operation 建設、擁有、運營)模式是一種正在推行中的全新的市場化運行模式,由企業投資幵承擔工程的設計、建設、運行、維護、培訓等工作,硬件設備及軟件系統的產權歸屬企業,而由政府部門負責宏觀協調、創建環境、提出需求,政府部門每年只需向企業支付系統使用費即可擁有硬件設備和軟件系統的使用權。這一模式體現了“總體規劃、分布實施、政府監督、企業運作”的建管、護一體化的要求。
財政部、發改委均將其作為主要模式推介
財政部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財金〔2014〕113 號)“項目運作方式”章節中指出“項目運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運營、管理合同、建設-運營-移交、建設-擁有-運營、轉讓-運營-移交和改建-運營-移交等”。將 BOO 模式與 BOT、TOT、O&M 等作為六種主要的 PPP 運作模式加以推介。
國家發改委在《關二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操作模式選擇”章節中對準經營性項目、非經營性項目兩類項目均推薦采用 BOO模式。文件指出“對于經營收費不足以覆蓋投資成本、需政府補貼部分資金或資源的項目,可通過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附加部分補貼或直接投資參股等措施,采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等模式推進。”,“對于缺乏‘使用者付費’基礎、主要依靠‘政府付費’回收投資成本的項目,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采用建設—擁有—運營(BOO)、委托運營等市場化模式推進。”





BOO在項目初期就可以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于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提高了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擔風險的同時也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1、我公司投資承擔基礎設施項目。
2、我公司根據開發商或政府機構授予的特許協議(concessioncontract)或許可證(license),以自己的名義從亊授權項目建設及經營。
3、在特許期我公司擁有項目的占有權、收益權以及為特許項目進行投融資、工程設計、施工建設、設備采購、運營管理和合理收費等的權利,并承擔對項目設施進行維修、保養的義務。



